新华网天津8月27日专电(刘元旭、杨毅)据天津市有关部门统计,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已成为继债务、婚姻案之后的第三大持续上升的民事诉讼案,天津市审结案中已执结的不足总案数量的50%,交通事故案赔偿问题已成为执行的“老大难”。
2004年5月1日,道路交通安全法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、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系列法律、法规、司法解释出台实施后,使人民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律适用发生变化,大量交通类案件涌入人民法院。
据南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韩志国庭长介绍,交通事故案赔偿金额一般较大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》施行后,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按10年计算提高到现在按20年计算,赔偿数额大幅度增加。因此,被执行人赔偿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能否执结,被执行人为个人执行难度就大。
阻挠执行的被执行人有5类:家庭困难确实无能力赔偿的确无偿付能力型;有偿付能力,但设法转移、隐匿财产,频繁搬家躲避的逃避躲债型;有偿付能力,但赖着不履行义务,迫使申请执行人做出让步的耍赖软拖型;设法托人说情,和稀泥的托人说情型;有对裁决不服,到处上访、缠讼不休的不服对抗型。
法院有关负责人说,面对被执行人种种阻碍执行的行为,执行庭采用了多种方法。首先,诉讼前查封肇事车辆,避免因肇事者转移财产造成案件执行难。其次,执行前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保险,在哪个保险公司参加何种保险及是否索赔,对未索赔和正在索赔中的保险赔款予以控制,协助被执行人保险索赔。再次,掌握和控制肇事交通工具。如诉讼中未对肇事交通工具采取诉讼保全等控制手段,就在执行中查明肇事交通工具处于何种状态后,依法实施强制措施,并经相应主管部门办理协助执行手续,避免被执行人通过对肇事车辆办理转户或过户等手续来逃避执行。(完)